拒不执行判决 临湘一企业负责人被判刑


审理: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决:陶瓷厂负责人梅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该厂判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岳阳新闻网讯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又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公司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某陶瓷厂是一家陶瓷原料、非金属矿加工、购销企业,被告人梅强为该厂负责人。自诉人刘军在该厂上班时不慎滑倒,从高处跌下,造成粉碎性骨折。经法院判决,该陶瓷厂需赔偿刘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但该厂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该厂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令,但其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调查,2018年4月,梅强的兄弟替该陶瓷厂支付了土地租金5.3万元,该厂还出售废铁4.7万元折抵土地租金。且因拒不报告公司财产情况,该陶瓷厂和梅强曾被法院罚款。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陶瓷厂与自诉人刘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刘军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临湘市某陶瓷厂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又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公司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且其在有能力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梅某作为该厂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梅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了自诉人刘军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梅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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