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开展江门市检察机关2016—2017年度“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事)例及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并特邀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五邑大学政法学院、云浮市检察院未检办及市检察院公诉科的相关专家和业务骨干作为评委参与评选。近日,评委们共评选出“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例”10件、“未成年人检察精品事例”7个、优秀法律文书6份。
这些精品案例能在一定程度上展示我市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所做的工作,现刊发其中6件案例,以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能得到更多地关注与支持。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周欢庭
及时司法救助,传递法治温暖
案例
1
主要案情
被害人小明年仅10岁。他的父亲长期吸食毒品,2016年8月,在其农村自建房内,因吸食毒品冰毒后产生幻觉,手持镰刀砍伤小明的母亲,致小明母亲头部及腿部等多处受伤,后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局接到邻居报警后派员到场,小明的父亲为逃避追捕,带着小明跑至邻居住宅三楼,将小明从三楼楼顶扔至一楼地面,致小明二级轻伤。小明父亲从邻居家再次跳到隔壁民房时从二楼跌落,致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及胸部受伤,随后被民警抓获。
案件特点
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未检办”)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该未成年被害人尚小,且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为保护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尽快让其回到正常生活,避免误入歧途,市未检办联合该院控申科、某市检察院未检办对小明进行司法救助。市未检办认定小明符合申请司法救助条件,及时把情况反馈给该院控申科,同时把小明的司法救助申请资料一并移交,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随后,控申科联合未检办再次到小明的家中及村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将其列入司法救助对象。将司法救助申请提交给市政法委审核后,市检察院及时向小明发放了3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案件延伸
案发后母亲死亡,父亲被判刑,小明遭受家庭变故,心理遭受极大创伤,市未检办联同当地检察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聘请从事心理工作长达12年的心理咨询专家,多次为其做心理疏导。通过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小明不安的情绪得到缓解,压抑焦虑的情绪得到明显改善,一点点走出阴霾。
主要案情
防范校园暴力,未检任重道远
案例
2
犯罪嫌疑人小芳因与小雪有矛盾而蓄意“教训”小雪。去年9月,小芳与小青、小文在路边将徒步上学的小雪截停,强制带往附近的公共厕所。
将小雪带入一间男厕后,小文负责望风,小芳、小青先是轮番对小雪进行辱骂、扇耳光,其后用水泼湿小雪并剥光其上衣以达到羞辱目的,之后在胁迫小雪跪地磕头后,3人又合力对其进行殴打、辱骂。期间,3人用脚踢打小雪的头部、嘴巴,小文甚至还用手机近距离拍摄小雪的隐私部位。后来因有人靠近厕所,3人才抢走小雪的书包离开,书包内有23.5元现金及手机1部(手机于案发第二天返还被害人)。当天3人将现金用于购买饮料、香烟。
案件特点
本案属于校园暴力案件当中的常见类型,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均已辍学,但与校内学生交往密切。对于校园暴力,检察机关应严厉惩治,积极作为。本案抢劫财物价值不大,而强制侮辱情节恶劣,小文、小青二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虽未达追究强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出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使犯罪嫌疑人得到良好教育、警示效果,承办人认为应依法追究其二人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延伸
本案中嫌疑人及其家长对嫌疑人所实施的相关行为严重性的认识程度不足,凸显了法律意识淡薄,普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嫌疑人均为辍学人员,部分仍属义务教育适龄群体,凸显了家庭和相关教育单位在义务教育落实上的不到位。最后,本案小文有抢劫罪的犯罪前科,其在本案案发时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凸显了对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和教育,使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主要案情
未婚生子酿苦果,检察官柔性执法引正途
案例
3
2015年10月的一天,小丽因肚子疼痛,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检查。在医生对小丽检查身体的过程中,她感觉腹痛加剧,遂叫医生停止检查,独自前往医院厕所。在厕所内产下一名男婴,之后小丽将婴儿放在厕所的窗户上并清洗自己身上的血迹,而婴儿从窗户跌落到外面马路。小丽见状很是惊慌便从厕所出来,向其父亲及医生谎称肚子已经不痛了,与父亲一起离开医院。
当天下午,路人在市区某市场旁发现该弃婴后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小丽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小丽到案后对抛弃婴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特点
经全面审查,某区检察院认定小丽抛弃亲子,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但考虑到以下几点,第一,小丽怀孕时还未满18岁,心理尚未成熟,且经承办人了解,小丽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经常出入酒吧,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甚至不知自己怀孕,所以在生下孩子后不知所措,不知如何面对此事以及跟父母解释,才狠下心决定不去找跌到窗外的孩子。承办人分析认为,未婚生子对于刚满18岁的小丽来说的确是一件很突然的事情,其在心理上和物质上都没有做好准备,对于生下孩子之后的社会舆论压力以及人生轨迹的改变更是不知道如何面对,所以才会一时糊涂,把孩子遗弃。第二,小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并愿意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第三,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维护亲子关系的角度出发,母亲的照顾与陪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因此,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对小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延伸
近年来,青少年早恋、意外怀孕、未婚生子一直是被社会热议的话题,本案则是上述社会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产生的不良后果。因此,检察机关以此案例为基础,经过化名处理后对外进行了宣传和报道。一方面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更多的重视,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另一方面着重从法律的角度,教育青少年如果被性侵后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果未婚生子后该如何正确面对,并承担起法律义务。
主要案情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快从严惩治
案例
4
2016年7月,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江门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在2014年至2016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梁某以金钱引诱的方式,多次在其住房内对被害人小花(当时还未满14岁)进行性侵。最终,当地检察院起诉梁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去年12月,当地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案件特点
在办理该案时,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侦查,固定案件的关键证据,以梁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起诉到法院。但本案在开庭审理阶段,梁某拒绝供认其有强奸的犯罪事实,且对猥亵犯罪情节避重就轻。对此,承办人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对证据作充分的补充侦查,确保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此外,承办人还对奸淫幼女犯罪行为的标准作了充分论证,来确定梁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强奸罪,使其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本案有效打击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贯彻了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精神。
案件延伸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精确列明询问提纲,避免多次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并约谈被害人家属,建议以被害人健康成长为关键,进行加强保护的法律指导,密切关注被害人动态,降低案件对其成长的负面影响。在诉讼过程中,梁某家属多次到被害人家中赔礼道歉并以现金进行补偿,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办案人员考虑到性侵案件被害方息事宁人的常态现象,并意识到此案对被害人身心的严重伤害,慎重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核实谅解的意思表示,确认了被害方的谅解意愿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
主要案情
面对未成年人惯犯,宽容但不纵容
案例
5
犯罪嫌疑人小石(16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在某地盗窃一辆银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于同年2月11日盗窃了一辆白色轻骑铃木牌女装摩托车,6天后又盗窃了一辆白色力帆牌女装摩托车,上述3辆摩托车经价格鉴定,总价为12850元。
案件特点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市检察机关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刑罚。小石已涉嫌构成盗窃罪,其虽为未成年人,但多次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早已自暴自弃,偷窃上瘾,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其家在外省,父亲在外地工作,母亲虽在当地,但未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护。小石常常流连于网吧,很少回家,无固定住所,也无有效的社会帮教条件,检察官综合认定小石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尽管其为未成年人,但还是以社会危害性和主管恶性为办案考量的重点,对其作出予以逮捕决定。
案件延伸
本案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可以帮教的尽量帮教,但不能舍本逐末,若是过于纵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终受损的不仅是未成年人,还有法律本身的威严。对于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让他们经历刑罚威慑和司法帮扶。
主要案情
多元化救助,彰显司法关怀
案例
6
我市某地检察院于去年1月6日决定批准逮捕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杨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案未成年被害人小青家庭生活困难,于是联合该院控申科核实相关情况后,帮助其母亲陈某申请了司法救助。
案件特点
本案被害人是小青,其母陈某共有3个儿女,大儿子15岁,现在一工厂工作。女儿小青11岁,小儿子8岁,均在某镇中心小学读书。其父平时游手好闲且有赌博的恶习,在家里还经常打骂陈某和3个孩子,对小青与其他两个孩子的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再加上陈某是文盲,同时还要照顾两个读书的孩子,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家人仅依靠未成年的大儿子每月2000元的工资维持生活,家境窘迫。当地检察院未检办联合控申科深入到小青现居住的某镇居委会调查核实其家庭情况后,将其列为救助对象。同时,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主动告知小青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有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当了解到陈某是外地人不熟悉当地情况时,承办人还主动到其家庭所在地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当地检察院及时向陈某发放了2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案件延伸
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小青及其母陈某长期被其父家暴,家庭环境比较恶劣,其母有离婚并要争取孩子监护权的意向。承办人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联合有关部门协助陈某向当地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鼓励其积极找工作,自力更生,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积极指导陈某对小青开展心理抚慰和情绪疏导。
(文中未成年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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