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散发“小广告”,当事人被罚款50元


近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两起擅自散发商业性广告单的案件,当事人被处以50元罚款,涉事公司被罚款1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反映称,在相公殿社区、三号小区等一些开放式小区内的楼道里,一夜之间冒出许多商业性广告,于是执法人员加强了巡逻。
当天下午,该局剡湖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城北小学周边时,发现两名男子正拿着广告彩页向过往行人散发,遂上前制止。“其中一人手上的广告与群众反映贴在楼道里的广告一样。”中队步巡分队分队长周行回忆说,于是他们联合剡湖派出所民警将两人带回执法局调查。
两男子叫王某和孔某,被嵊州一家公司雇佣,散发广告彩页。剡湖中队执法队员立即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擅自散发商业性广告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去年实施的《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户外公共场所擅自散发商业性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散发行为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王某和孔某被处以50元罚款,涉事公司被罚款1000元。
无独有偶,4月19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又发现近10人在大街上擅自分发广告。执法人员随即上前制止并将当事人带回执法局调查取证,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据了解,自去年实施该规定以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面向企业开展了法律宣传,同时加大了执法力度。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散发街头小广告点多面广,市民一旦发现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拨打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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