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法院普法学堂: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老百姓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很多老百姓纷纷选择给自己的子女、父母或配偶进行投保,以便万一发生事故时可以多一个保障。
但人身保险合同和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并不一样,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项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以上的保险利益或是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才能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否则该人身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保险人将得不到相应的保险赔偿。
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需注意被保险人年龄的真实性。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虚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出了事故后投保人也拿不到相应的赔偿。
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根据该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一定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该合同内容,并对认可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否则该保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越秀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投保人,在给成年子女或父母以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一定要注意需经过其同意,不然发生事故后将可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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