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小黄是温州科技职业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一名大一学生。不久前,他在某宝的一家网店里花了32.8元买了20袋面包,次日面包到货了,他却发现面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竟是到货当日日期。由于这家网店位于杭州,小黄判断自己买到的面包是“早产儿”,并用自己课堂上学习到的“食安知识”向商家维权,最终获赔1000元。如今,他的这次成功维权经历,也成了学校课堂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小黄说,3月21日,他从某购物网站购买了这些面包,由于有购物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习惯,他在第二天收到快递打开准备食用时却发现了问题,“面包明明是3月21日上午9时多下单购买的,商家也是3月21日晚上7时多发货的,怎么面包包装袋上会清晰地印着生产日期是3月22日呢?”
当时,小黄就联想到了该校李彦坡老师刚给他们上过的有关《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课程,觉着自己就是买到了李老师所说的“早产儿”面包。随后,他将面包拿给了李老师确认,确认该面包生产日期与快递时间明显不符,其生产日期属于虚假标注。
李老师介绍说,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为此,小黄联系了该网店客服确认时,客服人员竟回答称,这批面包是3月21日晚上加班赶出来的,做好时已是3月22日。这时,小黄将该快件的物流信息截图发给客服,物流信息显示,该批面包在3月21日晚上7时多就已被快递揽收寄出。面对这样证据,该客服无法再给出合理的解释。
经协商,该网店最终一次性赔偿小黄1000元。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陈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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