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涵江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呈报涵江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8〕8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方案,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涵江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附件
涵江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8〕552号文批准的涵江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涵东街道塘北社区,萩芦镇政府、崇圣村,梧塘镇枫林村、溪游村集体所有土地2.025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183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2086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单位)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征收的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标准
(万元/
公顷)
数额
(万元)
标准
(万元/
公顷)
数额
(万元)
1
白塘镇集奎村
水田
0.041
27.0
1.107
40.5
1.6605
村庄
0.0193
10.8
0.2084
16.2
0.3127
小计
0.0603
/
1.3154
/
1.9732
2
涵东街道塘北社区
旱地
0.1244
27.0
3.3588
40.5
5.038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203
10.8
0.2192
16.2
0.3289
小计
0.1447
/
3.5780
/
5.3671
3
萩芦镇人民政府
果园
0.0457
16.2
0.7403
24.3
1.1105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145
10.8
1.566
16.2
2.349
小计
0.1907
/
2.3063
/
3.4595
4
萩芦镇崇圣村
果园
0.3363
16.2
5.4481
24.3
8.1721
5
梧塘镇枫林村
水田
0.2451
27.0
6.6177
40.5
9.9266
旱地
0.0902
27.0
2.4354
40.5
3.6531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4208
10.8
4.5446
16.2
6.8170
小计
0.7561
/
13.5977
/
20.3967
6
梧塘镇溪游村
水田
0.2469
27.0
6.6663
40.5
9.9995
果园
0.2824
16.2
4.5749
24.3
6.8623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081
10.8
0.0875
16.2
0.1312
小计
0.5374
/
11.3287
/
16.9930
合计
2.0255
/
37.5742
/
56.3616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种类
类型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水田

有种植
1800
旱地、水浇地

有种植
1800





荔枝、龙眼
平方米
已投产
55
枇杷、柚、香蕉
平方米
已投产
35
芒果、石榴等杂果
平方米
已投产
25
荔枝、龙眼

大苗、中苗、小苗
15、10、5
枇杷、柚、香蕉

大苗、中苗、小苗
10、8、5
芒果、石榴等杂果

大苗、中苗、小苗
8、6、4
其他地上附着物
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附件2、3、4、5的规定进行补偿。
地上建(构)筑物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1.3、1︰1.1或1︰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二)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征收(使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1916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企业用工安置、第三产业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给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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