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

(记者 杨柳) 近日,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均生活水平,经市政府领导批示,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近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朝民发〔2018〕131号)。通知中明确,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标额度为社会散居的孤儿标准按照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每人每月提高到1084元,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标准按照我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的2倍,每人每月提高到1410元。
与此同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提标后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每年提高幅度与当年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一致,提标时间相同。国家规定的孤儿养育标准高于我市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执行。据了解,孤儿指具有我市户籍的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目前,我市有孤儿503人,散居的有460人,集中供养的有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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