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部署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记者:卢新智)日前,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部署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户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
目前,我省非居民用水占到全省城镇供水总量的35%以上。这次加快推进城市供水水价改革,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旨在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指向作用,引导城镇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提高节水意识,进一步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内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有主体责任,实施范围为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力争到2020年底前,全省城镇实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覆盖。
《意见》规定,各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终端水价代征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其他资金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要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为三档,定额内一档水量不加价,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同时,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可以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意见》明确,在计费周期上,综合考虑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全省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以年为周期执行,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同时,对于超定额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可作为基层供水单位的经营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将部分收入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以引导激励企业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工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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