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该《办法》从5月1日开始执行。
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出现的一些法院院庭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省高院出台了该办法。《办法》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院庭长有权事中监督的“四类案件”的范围,即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可能发生违法审判的案件。规定了这“四类案件”的发现主体、监督权限、监管方式,要求立案部门、业务庭室、承办法官、分管领导、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在多环节对“四类案件”进行甄别。
《办法》明确,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等方式进行。为防止院庭长监督“越位”,《办法》规定院庭长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但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如果合议庭不复议或者经复议不改变原合议意见的,可以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过程及监督结论应当记录在《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中,并在网上审判管理平台中予以标注,全程留痕、附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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