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4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现将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版《省药品目录》适用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目录对应。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关于做好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编码对应的通知》(鄂医险函〔2017〕96号)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我市医保信息系统中的药品目录库,并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对应工作。为便于对药品使用的跟踪管理,药品对应时应一并录入药品的商品名、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用量、价格和生产厂家等内容。
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新、旧版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衔接,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三、支付方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省药品目录》内西药、中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并按《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黄石政规〔2016〕7号)和《黄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政办发〔2017〕48号)规定的办法予以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省药品目录》外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内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省药品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对跨省异地住院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按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药品类别及我市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药品费用。对按规定转诊后未进行联网结算的跨省异地住院参保人员,其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按《省药品目录》及我市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应严格遵守《省药品目录》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时,应核查药品是否有限险种、限病情、限病种、限适应症(临床体征及辅助检查)等限制使用条件。不符合限制条件的药品使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对《省药品目录》内药品不设限制使用条件。
对《省药品目录》中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执行。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上述药物时,不属国家免费治疗范围或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申报审批。对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省药品目录》外药品,以及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建立药品申报管理制度。即由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填报《省药品目录外药品纳入黄石市医保药品目录管理申报表》(见附表),并附药品相关信息材料。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临床医学专家(非申报单位)审核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行政审批规程另行制定。审批通过的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省药品目录》外药品,按乙类药品支付,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批通过的治疗性医院制剂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按乙类项目支付。
五、管理措施。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省药品目录》中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并实施医疗保险服务智能监控管理,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要严格审查药品限制使用条件,对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它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医生的业务培训工作,要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管理规定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用药指导原则。要积极主动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方便参保人员查询《省药品目录》内容及住院用药情况。使用目录外药品及限制使用条件的药品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员。
六、执行时间。《省药品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我市执行,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新旧药品目录并列执行。从2017年10月1日起,《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44号)和《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参保人员在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出院的,按新、旧药品目录规定报销药品费用,在10月1日后出院的按新版《省药品目录》报销药品费用。
关于执行省药品目录的通知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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