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老乡抢劫3900元 潜逃25年落网摇身变老板

    原标题:没钱过年,伙同老乡抢劫3900元 潜逃25年落网 他摇身变老板
    25年前,5名劫匪窜至江都郭村镇,其中4人持菜刀、电棒闯入居民老顾(化名)家,持刀劫持其儿子,劫走3900元,户主朋友前来相助时被砍伤。案发后,4人落网被判刑,吕某潜逃,直至今年被抓时,他已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老板。近日,吕某在江都区法院等来这场逃了25年也没能逃掉的审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回放】
    家中突然闯入劫匪
    抢走3900元还打伤人
    老顾今年63岁,家住江都郭村镇。30年前,老顾像镇里其他人一样,与人合伙做锡箔生意,攒下了一些积蓄。
    1992年11月25日晚上6点多,老顾一家三口和岳母、朋友,正在家一起吃饭,突然闯进来4个陌生男子,一个高个子,一手拿着菜刀,一手拎着电棒;一个矮个子,手里拎着一把菜刀;另外两人中等身高,一人持一把菜刀,另一人拿着一根电棒。
    一进门,“高个男”就命令老顾交出钱。“我没有钱。”老顾话音未落。“矮个男”就上前,用刀背朝老顾头上拍了两下,并踢了他两脚,催他赶紧给钱。“高个男”走到老顾儿子小顾(化名)面前,一手夹住小顾,威胁老顾,“要钱还是要命?”
    这下,老顾怕了,赶紧跑到房间去找钱。当晚,“高个男”等人在房间内劫得3900元后,逃离顾家。
    见这伙人离开,惊魂未定的老顾赶紧跑出门呼救。住在不远处的老顾的弟弟,和朋友帅先生跑了出去。途中,帅先生和这伙人迎面相逢,遂冲过去抓住为首的“矮个男”,两人扭打在一起,对方向帅先生砍了数刀后逃跑。
    【落网】
    5老乡“北漂”落魄
    没钱过年合伙来扬抢劫
    江都警方接到报案后,随即展开侦查。很快,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经辨认,落网的4人中,有3人是闯入老顾家作案的男子,“高个男”名叫陈某松,“矮个男”名叫金某,一名中等身高的男子名叫陈某才,另一名落网男子是在外等候他们的同伙,名叫潘某。在逃并殴打老顾朋友的另一名中等身高男子名叫吕某。
    金某等4人落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他们都是安徽无为县人。其中,吕某和潘某在北京合伙开饭店,金某等3人在北京打工。因为都是老乡,且经常光顾吕某和潘某的饭馆,5人成了朋友。
    案发前一段时间,吕某和潘某饭店生意惨淡,金某等3人也经济紧张,入不敷出。眼看离回家过年的日子越来越近,5人腰包却越来越瘪,不禁犯了愁,在琢磨挣钱的路子时,潘某想到了老顾。原来,老顾的生意合伙人老李(化名)和潘某是老乡。1988年,老李曾带着潘某到老顾家玩了两三天。潘某发现,老顾家经济条件不错,经常有两三千元的现金放在家里,且老顾为人比较老实,胆子比较小。他便提议对老顾下手。一听能弄到钱,其他4人也同意了。
    案发当天,金某等5人从北京辗转来到江都,他们从北京携带了两根电棒,途经南京时购买了3把菜刀。当晚,金某等4人在潘某的带领下,持菜刀、电棒来到老顾家附近。潘某在老顾家门外蹲守,其他4人进入顾家作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并发还给了老顾。
    1993年12月,金某等4人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刑。陈某松、金某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才、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审判】
    潜逃25年变成老板
    回老家被抓,获刑11年
    金某等4人获刑后,江都警方继续对吕某展开侦查,多次赶赴安徽对吕某亲属做动员工作,但都无功而返,吕某仿佛“人间蒸发”。今年4月12日,江都警方得知吕某将回安徽老家翻建房屋,同月26日中午12时许,在安徽无为县警方的配合下,江都警方将吕某抓获。
    经查,吕某今年50岁,落网时已是北京一家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归案后,吕某交代,当年,潘某等人说到老顾家能抢到钱,他脑子一热就跟着去了。案发当晚,他逃到老顾家附近的桑树林,听到民警搜查的声音,侥幸躲到下半夜后,他徒步走到泰州,后坐车回到无为县老家,短暂停留后,便逃往北京。
    潜逃期间,吕某不敢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也不敢回老家,每天过得提心吊胆。直到2014年,吕某感觉风声已过,才敢偷偷回老家。在此期间,他靠着埋头苦干,渐渐在北京站稳了脚跟,但当年犯下的案子一直是他的噩梦,因害怕暴露,他只好用女儿的名字注册公司、买房,直至被抓。
    归案后,吕某补偿被害人老顾共计3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江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逃亡了25年后,吕某等来了这场迟来的审判。
    法庭上,吕某对于年轻时犯下的案懊悔不已,“我对不起被害人,当年我太年轻了,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压力太大,一时犯浑,做了这样的事,现在我改过自新,希望法院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鉴于涉案赃款被追回,吕某归案后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王长剑 记者 刘娟
    【以案说法】
    被采取强制措施仍潜逃的
    不管逃多久,都要被追究刑责
    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中,吕某潜逃25年落网,按照上述规定,已超过最高追诉时效20年,为何仍对其进行追诉呢?承办检察官解释,本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吕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且每年都将吕某列为追逃对象,对其进行持续追逃。因此,吕某具备被采取“强制措施”和“逃避侦查”两大条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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