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提出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坚持“一县一区”原则,每县(市、区)只保留1个省级开发区;各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可以保留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过的要进行整合。允许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一区多园”,但每个区不能超过三个园,且每个“区中园”应各具主导产业。
我省将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比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被整合、托管的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县(市、区)超过2个(含2个)的省级开发区,要进行整合、撤并。被整合的开发区,可作为新开发区中的特色化、专业化“区中园”。原属森工、农垦管理的经济开发区已划归地方管理的,由所在市(地)或县(市、区)按“一县一区”原则,组织实施优化整合。
市(地)直接管理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清楚、产业分工明晰、创新特色突出的可继续保留并可分设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分设条件的应明确一个归属类别,并按该类开发区管理和评价考核。市(地)辖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凡是全部或大部分在主城区范围内的,尽量与市(地)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整合,不再新设开发区。
少数没有开发区的县,以及主体部分不在主城区范围内、距城区较远的区达到省级开发区基本条件且不属于限制开发区域的,可设立省级开发区,在开发区优化整合全部完成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享受省级政策的工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经优化整合后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并按照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委托处理)和自动监测在线装置,条件合格后,报省政府批准变更为省级开发区。
优化整合后的省级开发区,统一命名为:“黑龙江+市(地)或县(市、区)名+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黑龙江+市(地)或县(市、区)名+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名+园”。整合后的开发区,实行一个机构管理,统一支持政策、统一园区品牌、统一招商力量,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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