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17〕5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市
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云浮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3 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4 地方城市排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及其职责
3 突发事件分级处置
4 运行机制
4.1 应急响应
4.2 应急处置
4.3 应急指挥
4.4 扩大应急
4.5 应急结束
4.6 调查和总结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物资装备保障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5.4 排水调度保障
5.5 抢险经费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培训
6.2 演练
6.3 奖励和责任追究
7 附则
8 突发事件分类
8.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8.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8.3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8.4 ⅳ级排水突发事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云浮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暴雨内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长效机制,做到应急反应快速、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有效地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各类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浮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试行)》、《云浮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道路雨水口堵塞,影响居民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损害,对于上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暴雨内涝等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市、县(市、区)各级政府领导下,城市排水应急处置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1.4.3 分级负责,权责明确。
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模式。明确各级职责,市级负责处置较大以上的排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县(市、区)级负责处置一般排水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1.4.4 公众参与,快速反应。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健全应急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各方参与、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云浮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排水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云浮军分区、武警云浮市支队调集所属部(分)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执行指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水务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云浮军分区、武警云浮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市气象局。
2.2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指挥部指示和部署,负责日常响应的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和工作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城市排水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和重大城市排水突发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城市排水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城市排水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市应急救援演练;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云浮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和配合做好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市水务局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统筹专业应急物资的装备、储备和调用;开展排水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收集、跟踪舆论情况;针对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和发布新闻;组织本市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3)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指导辖区内城市门站外天然气、煤层气、煤气等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的应急处置工作。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包括饮用水、食品等)的储备和供应;以及负责协调城市排水事件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转移在校学生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公安局: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担负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
(7)市民政局:指导和协调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和救助工作,保障救助物资的供应,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协助对应急过程中伤、亡人员的处置;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8)市财政局:按财事权匹配原则,负责统筹保障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市级应承担部分应急所需的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急资金,并履行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引发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引发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开展突发事件地的饮用水水源水、受污染水体的污染应急监测,按有关规定发布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信息;调查事件突发地饮用水水源水、水体污染事故原因。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液化石油气(瓶装)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保障应急人员的输送和应急物资的运输,以及涉及运输的其他有关工作。
(13)市水务局: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排水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完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平台,并纳入市应急平台体系;及时确定较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协调和协助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或配合完成案件调查、跟踪和处理等工作。
(1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内救治;统计伤病员救治信息并按指挥部要求上报;组织疾病控制应急队伍指导;饮用水水质监测;参与污水溢出区域风险评估和消毒方案制定并实施。
(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仓储及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管道煤(燃)气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协助有关部门维持救援现场秩序。
(17)云浮军分区:根据云浮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所属部(分)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视情况参与城市排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18)武警云浮市支队:根据云浮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19)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参与城市排水突发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0)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城市排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21)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发布干旱、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事故现场提供附近区域的雨情、风向、风速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22)供水、燃气、通讯等部门或企业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排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部门职责,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相关工作。
2.4 地方城市排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一般排水突发事故(ⅳ级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2.5 专家组及其职责
为建立和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需要可由消防救援、地震地质、电力电气、医疗卫生、防爆排爆、环境自然灾害、气象气候、化工、建筑工程、机械、心理、特种设备、城市供水和排水、公共交通和铁路交通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从云浮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抽取组成。市水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
(1)参加城市排水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
(2)参与对较大以上城市排水应急突发事故进行分析、调查、确认和评估,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4)为应急救援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5)承担城市排水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3 突发事件分级处置
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排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ⅲ级以上的城市排水突发应急事件由市级处置,ⅳ级的由县(市、区)级处置。
4 运行机制
4.1 应急响应
4.1.1 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分为四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4.1.2 一般(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对未达到上述ⅳ级划分标准的排水突发事件,按一般抢修方式处理。
4.1.3 较大(ⅲ级响应)和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和重大(ⅱ级)突发排水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和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经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4.1.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突发排水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县(市、区)进行先期处置,并在省有关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上报
对排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排水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的责任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市、区)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在事发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书面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排水突发事件,下级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在确认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办)和省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口头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4.2.2 报告内容
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的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事故处置完毕要作出结案报告。
4.2.3 基本处置程序
(1)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事发地的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等基础处置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关单位报告。
当判定为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落实现场指挥官,组织专家赶赴现场,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抢险、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
(2)较大(ⅲ级)及以上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属于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的,事发地的排水管理单位、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当初步判断是较大(ⅲ级)和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和现场指挥官人选建议,上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立即通知现场指挥官及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处置,同时,组织专家赶赴现场配合应急处置。
4.3 应急指挥
(1)应急处置流程(见附件)
(2)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每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领导和负责人各一名,通讯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等。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市、县(市、区)两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
4.4扩大应急
因排水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应急处置的,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市政府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4.5 应急结束
排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的县(市、区)级政府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或家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并报政府和上级部门。
当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运营单位转入常态管理状态。
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4.6 调查和总结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排水突发事件调查和总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5 应急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排水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承担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协助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市设区一级的,由市政府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排水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排水管理单位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5.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排水管理单位作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并报同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储备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时统一调用。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管理单位等参与抢险的人员及部门,均配备相应应急通讯工具,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加强排水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为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5.4 排水调度保障
市、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全市一张网调度,最大程度上保证排水安全。
加强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备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大流量移动泵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加强对管道、泵站调蓄池的管理,使其能充分发挥储存调节作用。
5.5 抢险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有关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的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2)市设立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区)参照设立应急专项资金。
(3)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的财政负担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单位应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城市内涝防范和排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排水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城市排水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排水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地方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将突发排水事件处置的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演练
市、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习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评估和总结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突发事件分类
8.1 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等引起严重突发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0人(含本数)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5万人以上。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3)与排水有关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8.2 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等严重突发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0人(含本数)以上3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8.3 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1)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等严重突发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人(含本数)以上1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干道交通中断通行。
(4)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8.4 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1)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人以下,但需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道路通行受阻。
(4)与排水有关的突发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附件:应急处理流程.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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