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老龄办发〔2017〕15号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市老龄委各委员单位,各区老龄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7〕40号)的要求,为提升基层涉老单位为老服务水平,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良好氛围,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全面落实老年优待政策,着力加强老年人服务供给,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物质文化需求,推动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实现社会和谐、代际和谐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凸显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老人,突出“为老服务”创建主题,把深化“为老服务”理念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始终,把“为老服务”要求落实到创建活动的各个环节,把优化“为老服务”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老年人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二)重在基层。着眼夯实基层为老服务工作,鼓励基层窗口服务行业积极参与创建,使创建活动重心下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把创建活动与争先创优、岗位建功、敬老爱老助老评选表彰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三)全民参与。加强宣传发动工作,推动行业联合,扩大创建活动的影响,积极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创建活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
(四)注重实效。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立足特色创建,创新载体、丰富内容、增强实效,动员并组织开展独具特色的主题实践活动,使创建活动成为老龄工作的新亮点、新品牌。
三、创建范围及时间
创建范围为全市各级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包括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工作集体。创建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各级党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和局级单位(不含局级单位内设机构)不属参评范围。
四、创建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见附件)明确的五项基本条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配套法规政策,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孝亲敬老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老年优待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创新为老服务方式,开展为老服务岗位创优、岗位能手活动。深入社区广泛开展为失能半失能老人、贫困老人提供物质帮扶和精神关爱的“双关爱”活动。
五、实施步骤
本轮创建活动分启动部署、创建实施、评选表彰三个阶段。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下半年—2018年2月)。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上海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对全市创建活动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各区、各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各创建单位要完善“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负责人员,明确创建责任分工。
二是制定方案及工作措施。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本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通知)。各区、各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各创建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对“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进行专题研究,完善工作内容,拟定创建计划、实施方案、创建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是做好动员部署。按照全市创建活动统一要求,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工作。2017年10月26日,市委市政府、市老龄委领导接见了第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获奖单位及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对创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实际,会同市老龄办联合发文,启动“敬老文明号”行业联创工作。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8年3月—2019年3月)。各区、各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根据创建方案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敬老文明号”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典型。
一是全面开展创建。要把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同做好本行业、本单位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把开展尊老敬老教育与开展敬老助老优质文明服务结合起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创建氛围,建立创建工作台账,做好本单位建档工作。
二是鼓励行业联创。各行业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要加强联创协同,广泛动员更多单位和组织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积极协调共享创建资源,创新为老服务体系,改善创建工作基础条件。
三是丰富创建载体。各单位要紧密联系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发展任务,提出创建活动的具体标准和特色工作,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创新活动形式,增强创建活力。在开展特色创建的同时,注重寻找工作抓手,丰富创建内容。要与上海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相结合,完善宜居环境;与“上海市敬老卡联盟”建设相结合,加大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力度;与老年志愿服务活动相结合,推动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与“敬老月”、“老年节”等系列活动相结合,让老年人得实惠。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在全面开展联合创建活动过程中,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人员对创建单位“敬老文明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是总结创建成果。及时总结创建经验,召开交流总结会,推广典型示范,推动创建单位把创建活动中探索的好做法转化为日常工作制度,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创建工作情况,为评选表彰做好准备。
(三)评选表彰阶段(2019年4月—12月)。主要做好全市“敬老文明号”的考核评估及评选表彰工作。
一是下发评选通知。下发关于“敬老文明号”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评选条件、名额分配、申报程序。各地、各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本行业(系统)内评选表彰的通知。
二是组织检查验收。根据创建考评标准,及时对行业(系统)内各创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综合评定,并将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推荐参加全国评选。根据考评结果和公示情况,对创建成效显著的单位,推荐申报全国“敬老文明号”的评选。
六、创建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敬老文明号”创建是凝聚社会力量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规划。要着力完善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涉老部门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各涉老部门把创建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全面推动涉老行业窗口单位和基层为老服务组织参与创建活动,切实落实各项为老服务政策,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二)注重实效,创新方法。要推动各行业部门围绕老年人实际需求,结合地区特色和行业特点,制定创建方案,细化创建标准和办法。着力抓好涉老重点行业窗口单位创建工作,推动创建活动制度化、常态化。要推动创建工作重心下移,广泛动员一线基层服务单位和个人立足岗位、立足本职,从细从小、从实从严开展创建,提高创建的参与率和实效性。要突出重点,养老院要按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创建质量。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部门根据考评标准,加强对创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把“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体系考核范畴,引入第三方考评机制。加强群众监督,把群众评议特别是老年群众的评议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要对第一届、第二届各级“敬老文明号”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实现动态管理、规范管理。
(四)强化宣传,加强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注重运用新媒体传播手段,讲好敬老文明故事,营造浓厚的尊老敬老社会氛围。要定期组织“敬老文明号”创建单位开展交流,总结发掘和广泛宣传为老服务经验和做法,推广先进、树立榜样。
附件:《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为推动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的先进集体。
第二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尊老敬老社会活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开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敬老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集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尊老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执行本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全体成员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群众评价良好,老年人满意度高,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五条 “敬老文明号”的评选,采取单位申报、逐级推荐、公众评议的程序开展。
第六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每3年表彰一次,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选。“敬老文明号”的评定,要规范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七条 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老龄部门进行评选;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老龄部门单独组织评选。
第八条 “敬老文明号”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基层单位、窗口服务单位要占本地推荐全国“敬老文明号”总数的70%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不作为被评选单位。
第九条 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评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全国“敬老文明号”以精神奖励为主,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敬老文明号”牌匾。各地、各部门或行业可将“敬老文明号”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敬老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二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敬老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敬老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
第十三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敬老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应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已经挂牌的“敬老文明号”要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为“敬老文明号”。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五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全国“敬老文明号”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区、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的“敬老文明号”,由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协助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敬老文明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敬老文明号”档案资料和信息库,保证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立卷完备,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资料全面反映创建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第十八条 “敬老文明号”牌匾材料为铜牌。“敬老文明号”字体统一使用隶书,字体颜色为红色。落款及日期字体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为黑色。国家级“敬老文明号”牌匾尺寸为65×40cm。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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