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固体废物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处理处置行为,遏制跨境非法转入并实施倾倒案件高发态势,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刑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生活(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船舶垃圾等。
二、禁止非法跨境转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船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生活(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四、对终止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并主动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仍在实施或者隐瞒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发现、举报非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举报电话:市环保局(12369)、市公安局(11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市交通运输局(12328)。
特此通告
铜陵市环境保护局
铜陵市公安局
铜陵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铜陵市水务局
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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