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序号
部门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
1
昌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第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及自产自销农民签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自产自销农民流动性太强,不建议列入。2.第十二条第一项合格文件中删去“自我承诺合格”。 3.第十三条最后一句“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的时间规定过长。4.第九条证明材料第一款第二项,牛、羊、禽肉类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检疫标志,实际工作中操作困难,不建议列入。
第4条未采纳。
其他意见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需实施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验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因实际操作困难突破法律。
2
奎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第五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情形”,“的情形”前加“处置”二字。“留存档案”前加“由市场开办方”2.第八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加“及相关规定”。3.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前加“定点屠宰专用章、”4.第十条第五项“生产者”后加“或提供者(经纪人)”5.第十一条第二款加入“产品产地”。6.第十六条“按照双方协议书的约定作出销毁等处理”建议“销毁”前加上“封存”。7.附件1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中,第二条,建议去掉“检测”,
第7条未采纳,其他意见采纳。
因本《暂行办法》规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需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入市销售。同时,也要对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销售的进行抽查检测。
序号
部门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
3
潍城区食药局

4
寒亭区食药局

5
坊子区食药局

6
高新区食药局

7
滨海区食药局

8
峡山区食药局

9
保税区食药局

10
青州市食药局

11
寿光市食药局

12
安丘市食药局

13
临朐县食药局

14
昌乐县食药局

15
高密市食药局

16
诸城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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