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民政局关于《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针对《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茂府﹝2014﹞107号)个别条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市民政局起草《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8年2月28日前提交我局。
联系方式:
     电话:0668-2791218、传真:2961287
     电子邮箱: mzj2961250@163.com
     通讯地址: 茂名市高凉中路10号茂名市民政局
     邮   编: 525000
附件:《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民政局
            2018年2月12日
  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切实保障并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者持有期限6个月以上的茂名市居住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茂名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文娱活动,引导老年志愿者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优待证》免费进入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站)、展览馆等;老年人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阅览证。
  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旅游景点、风景区对60至65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优待。
  老年人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电影院观看演出、体育场所进行体育锻炼享受五折优惠。
  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给予老年人优惠。
  第五条 本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落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者老年人专座。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到属地公交企业办理公交车ic卡免工本费,免费乘坐市(区)、县级市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公交车。60至69周岁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到属地公交企业办理公交车ic卡实行工本费减半优惠,乘坐市(区)、县级市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办理公交车ic卡工本费减免费用及老年人乘车减免费用由属地财政补贴。
  第六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优待证》到乡镇(街道)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挂号费;提倡乡镇(街道)以上私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
  贫困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按照《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规定享受学费减免优惠。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运营养老机构、设施,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规定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十条 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关爱老年人服务和援助呼叫信息网络对接,实现区域内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和援助服务全覆盖。
  第十一条 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商场、供电、供水、燃料、维修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等服务。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户籍在辖区内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参保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资助、补助。
    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逐步设立优先就医专用通道等服务。各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范围;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实行殡葬基本服务费全免除。
  第十四条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可按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享受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在其产权或者承租住房拆迁(征收)安置中,符合《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十五条 对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政府津贴制度。
  第十六条 由驻粤部队管理的年满6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优待政策。
  第十七条 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服务和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第十八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旅客高峰期;行动不便及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九条 本市《优待证》由区及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免费发给,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划拨。
  符合本办法的老年人,可以凭本人户口簿(或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及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张(相片底色为红色)向户籍(或6个月以上居住地)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将材料交镇政府(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派人携带复印件到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优待证》。
  第二十条 凡涉及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要做好宣传、教育和检查、落实、督促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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