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及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统领,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为重要手段,稳中求进,勇于创新,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为我市加速推进城市转型,建设活力边城、幸福家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方面
我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全面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16号)文件要求,开展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于2016年8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通过市政府网站对社会公布,全面实现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二是积极承接落实政府调整的权力事项。权责清单统一规范后,先后5次承接落实省政府调整的各类权力事项,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项,新增8项,增加行政审批范围10项。三是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按照省政府关于《黑龙江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共清理42项,其中保留34项,整合5项为2项,更名3项,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39项,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四是进一步清理压减行政权力。依据法律法规的变更情况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2017年共调整6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行政权力28项,新增1项,调整行政权力要素35项,调整后行政权力事项为3531项。
(二)严格落实权责清单等制度
一是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清理和规范了各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动态管理机制。2017年,共清理规范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52项,保留26项、取消8项、规范12项、转化6项,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二是实行政务服务标准化进行流程再造。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市级政务服务目录清单,根据有关依据变化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了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通过鹤岗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实施行政权力。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市政府32个工作部门共249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对应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时限项目进行了流程再造。三是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一律取消,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服务性收费实行了清单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等行为的发生。2017年3月、7月和8月,通过鹤岗门户网站将《2017年鹤岗市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含涉企收费)、《鹤岗市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鹤岗市政府性基金目录》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市场监管
一是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场监管局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国税、地税和人社等部门共同登记事项,确保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2017年12月31日,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5454户,换照率达85.1%。二是全面落实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5号)要求,制定《鹤岗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鹤政办发〔2017〕19号),依托“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暨“信用黑龙江”网站,开展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2017年,鹤岗两级法院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62次,录入上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的成员单位47家,信息16487条,其中行政许可13902条,行政处罚1671条,监管信息914条。
(四)创新社会治理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了综治及平安建设领导责任机制,健全了综治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2017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与省委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同时与各县区、各成员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明确了责任目标和措施,有效防范管控社会安定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面落实了国家关于推进健全防灾救灾减灾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我省社会应急管理相关办法。制定完善了综合防灾救灾体制和制度体系,防灾救灾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全面落实,城市生命线、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教基地等综合防灾救灾工程项目建设按要求推进。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开设“鹤岗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和“鹤岗环保”官方微信平台,对污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等信息定期公开;对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公开,实现自动监测及数据上传,公众可以在任何相关网站随时查看大气6项污染物实时监测数据,实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地表水环境监测数据及分析评价结果季度公开;对环境质量年报年度公开;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实行网上审批备案制,实现审批公示与审批结果公示同步;对违法企业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网络公开,推进环境执法公众参与。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7年,共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68项,其中环评审批52项、验收审批16项。项目审批总投资52107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259.1万元,全部办理了“环评”、“三同时”审批手续,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17项,环境影响报告表35项。三是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文件规定,已于2017年6月31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火电企业五家,自备电厂一家,制浆造纸企业四家。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氮肥、水泥、焦化、农药等4行业11户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度许可排放量指标为:二氧化硫:6965.32吨、氮氧化物7166.08吨、颗粒物1507.17吨、vocs0.0167吨、氨260吨、化学需氧量51.4吨、氨氮15.13吨。四是全面实施《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空气质量继续改善,2017年颗粒物与细颗粒物达标天数为315天,达到86%的目标要求,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空气质量较去年同期明显好转。加大清洁生产推进力度,全市5户水泥企业除1户长期停产外,其余4户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全市6户化工企业,2户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4户企业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加大整治燃煤小锅炉力度,淘汰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279台,其中:商业83台;供暖143台,工业53台。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大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治理力度,进行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油气回收治理力度。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一是统筹安排立法年度计划。在充分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及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基础上,确定《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为2017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送审稿)》,已通过市人大常务会审议,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不存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等违法或者不当内容。二是提高公众参与度。在鹤岗门户网站上设立意见征集窗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政府规章广泛征求意见,通过鹤岗人大网站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探索立法联系点制度。确定市政府法制办立法科等10余家基层部门作为立法基层联系点,进一步拓宽立法征求意见渠道。面向全社会公开选聘54名立法专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设定权限
一是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2016年出台《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鹤政办函〔2016〕17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启动、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作了具体、科学的规定,建立顺畅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有章可循。出台《鹤岗市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规定》等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内容、操作规程和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2017年共向省政府备案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34件,并通过鹤岗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增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意见书中增加审查事项概述、法律依据、合法性判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内容,确保内容、形式和制发程序合法。三是开展县(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工作。确定49家县(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并开展网上备案工作业务培训。2017年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共有9家单位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40件。四是开展多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5年清理后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54件(2009—2014年),2017年清理后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3件(2015—2016年),2017年新制定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计121件),通过鹤岗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要求,陆续出台《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系列文件,明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二)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
一是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行政决策前,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意见或比较方案,如在制定《鹤岗市企业集群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通过政府网站刊登、报纸报道、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政府工作部门、行业内部、社会公众的意见;关于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等直接涉及全社会公众利益问题的决策,则通过政府网站刊登、召开听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二是坚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对所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会前合法性审核,2017年共对市政府常务会议16项涉法议题内容进行法律审核。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
(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一是全面实施环境违法企业和信息公开情况“红黄牌”制度。2017年1—4月份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被连续“红牌”警示。2017年10月份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鹤岗市热力公司被“黄牌”警示。2017年11月17日,由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进行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撤消对两家企业“黄牌”警示。二是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落实内审自查,从廉政建设、业务经办等多方面系统化开展内审自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化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管理体系,2017年顺利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并获充分肯定。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鹤岗门户网站上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鹤政法发〔2017〕2号),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一单两库”,探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向纵深开展,2017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755次,切实解决了一些领域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等问题。二是开展依法行政专项监督检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依法行政专项监督检查,抽查行政执法案卷200余卷,责令相关单位进行问题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对依法行政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存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的情况。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实行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相继出台了《鹤岗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鹤岗市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定》,依托鹤岗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对网上行政审批公开内容、流程、数据共享、监督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范了网上行政审批的管理与操作,强化权力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二是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相关制度。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陆续出台《鹤岗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相关配套规定,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并出台《鹤岗市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加强纪律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全面清理执法辅助人员,制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的通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辅助执法人员进行档案管理,明确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每年签订聘用合同。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通过责任清单把主体责任进行细化、具体化,把主体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开展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实行倒查追责;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二是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市政府认真执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报告政府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积极应诉答辩,按时提交证据和依据,遵守法庭纪律,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重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并向人民法院反馈采纳情况。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有关制度
一是落实省行政应诉工作意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鹤政法发〔2016〕5号),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积极接受司法监督;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严禁行政机关干预和阻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行政应诉的工作机制和保障。二是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制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23号),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2017年市政府行政应诉12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100%,无败诉案件。
(三)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推进审计全覆盖,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等实施审计,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强化审计质量控制。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提升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打造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深化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市人民办事中心统筹协调各部门,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办结时限,群众办件更加方便快捷。同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全部网上公布行政审批所需资料、流程等信息,避免了办件群众反复跑、多头跑现象。部分审批事项,办件群众可以足不出户,进行网上办理。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一是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运行为契机,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2017年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1件,办结21件,其中:维持13件,撤销2件,中止1件,终止5件。二是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覆盖面。申请县(区)级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向省办报请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政府和东山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得到省办批复同意。2018年拟将剩余县(区)级政府全部纳入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当中。三是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市政府法制办全员通过全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并按省要求举办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培训,全市156人通过。行政复议经费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一是化解信访存量。严格按照《信访工作责任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聚焦化解信访存量,从反映诉求性质、地域分布、合理合法性和信访程序上对省交信访积案进行评查定性,采取分类施策的办法,使一批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积案得到彻底解决。化解省交信访积案24件,其中有理诉求15件,化解率100%;部分有理诉求9件,化解率100%。在此基础上,化解了市级排出来的信访积案33件,减少了信访存量。二是建立“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在使用“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同时,开通信访综合办公平台,实现发布信息、收发邮件、传递公文等所有办公过程无纸化。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
一是开展市政府领导班子法治专题讲座。在市政府十六届二次和九次常务会议上,市政府法制办分别作了题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民法总则》专题讲课。二是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以市委党校主体培训为依托,对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员和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以“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为主题,进行专题培训讲座。三是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先后组织行政执法人员1000余人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行政许可“一法一例”培训、《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培训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训等,同时对参训执法人员进行了知识测试,进一步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一是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按照“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市委市政府两办联合制发《关于聘用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和组建法律专家库的通知》,聘用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10人,选任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30人,并按规定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按规定设立公职律师。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7〕25号),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做好设立公职律师工作。2017年12月,我市共5人通过省司法厅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目前,市政府已设立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各县区各部门基本完成法律顾问设立工作,相关工作也在有序开展。
(三)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制度
一是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依托鹤岗门户网站,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向社会介绍重大政务信息,围绕全市的重大举措、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专题会议,近期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政府重点工作、重要政策、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进行新闻发布。二是建立政策解读工作机制。制发《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从本系统选聘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骨干力量,组建政策解读队伍。市政府在全市层面建立政策解读专家库,重大政策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面向媒体和公众进行权威解读,提高政策解读效果。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市政府分别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二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将县(区)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中“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完成率”指标提高至7.5分。三是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县(区)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正在积极努力将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需要。
九、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整改通知书
根据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黑政法改〔2017〕10号)要求,市政府对存在的10个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省政府。
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个别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履职能力不足,还不能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重大行政决策没严格执行“五步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规定,重要涉法事项和重要执法决定缺少合法性审查,造成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出现对法律顾问“急事现找”的工作现象。二是部分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素质不高。一些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执法方式错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侵犯群众利益现象偶有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引发群众上访在信访案件中还占有一定比例,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三是法制机构配置不健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加重,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更加凸显,参与处理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但法制机构现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任务却不相适应,特别是基层法制力量更加薄弱,进一步制约了依法行政的有效推进。四是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存在瓶颈。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开展“双随机”抽查难度较大。部分抽查事项由于专业性较强,受专业限制,从事此类检查的人员较少,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难度较大。
十一、下步工作计划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推动鹤岗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落实省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将十九大精神贯穿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提升宣传效果。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做好规范性文件网络平台备案工作,实现市直各部门、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工作全部网上运行,确保传统纸质备案审查的形式向数字化备案审查模式安全、平稳过渡。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水平。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实行执法辅助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萝北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督导。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严格制定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细则。四是积极做好行政复议改革工作。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全力落实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和衔接、移送制度。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审理质量。五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认真履行法律服务职能。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各县区各部门法律顾问的指导,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逐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签订合同(协议)、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比重。努力推动各县区各部门引入仲裁机制解决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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