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上午,随着法槌敲响,被告人施某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我院第一科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是汕尾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林耀君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庭,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唯亲自担任审判长。庭审围绕检察机关刑事指控和民事公益诉讼诉求进行举证、质证,经审理当庭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富于2014年2月份开始在其租住的位于陆丰市博美镇马山老村西侧第一巷第一间、第二巷第二间的房子里生产绿豆芽和黄豆芽。在生产过程中,为使其生产的豆芽样子好看、粗壮,销路好,便非法添加国家明令在食品中禁止使用的主要成分为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的ab水、杀根粉、石灰等化学物质,生产的豆芽主要销往陆丰市南塘镇南塘批发市场供民众食用。
2018年3月18日上午,陆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施某富生产豆芽的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绿豆芽和黄豆芽共197桶7290斤共价值9477元,以及一批相关的化学添加剂。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检测,施某富生产的绿豆芽和黄豆芽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这些化学成分对人体有害,会产生致癌、致畸的副作用,超量摄入还容易导致儿童早熟、骨质疏松、女性生理发生改变等,严重的可能导致身体癌变。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由陈唯副院长挂帅选调业务精英组成合议庭,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归纳推敲双方争议焦点, 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富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当庭作出如下判决:
一、刑事部分,对被告人施某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没收缴获的毒豆芽及生产制作工具和原料交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人施某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4770元,并在汕尾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的成功审判,彰显了陆丰法院严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凭借顺畅科学的公益诉讼案件协调机制,与检察机关一起,合理筑牢司法屏障,以法治的力量守护陆丰人民生命健康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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