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间“夺子战争”为什么在变多?怎样来减少这种对孩子带来伤害的现象?法律对探视权相关规定的核心内涵是什么?
离婚后,别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尽管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然而,近年来有关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其中的新问题、新现象也层出不穷。有的父母对抚养孩子相互推诿、藏匿甚至暴力抢夺未成年子女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的几位法官在聊过有关探视权的法律话题之后,语重心长地告诉已经离异的夫妻:离婚后,别让你们的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先来看两个关于探视权的真实案例
案例1: 前妻拒绝王先生与孩子见面
王先生去法院咨询,他离婚后孩子由前妻抚养,离婚时约定他一个月可以两次去看孩子。但现在前妻一直拒绝让王先生和孩子见面。
为此,王先生曾找过前妻的单位、社区等请求帮助,但并没有实质进展。“再这么下去孩子的成长会受到影响的,我必须要见孩子。”王先生想知道他的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法官点评:
横山桥法庭何建宏法官:《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探视行为本身的强制执行,而是对拒不配合对方行驶探视权的一方,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详见《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
同时,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经常以不合理的理由阻止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导致严重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另一方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2:
行使探视权不能影响孩子正常生活
小丽和小勇在2015年结婚,2016年女儿出生。2017年,小丽夫妇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女儿由小丽抚养。由于离婚前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争议很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小勇认为,在离婚之前自己父母对女儿的感情非常深厚,离婚后要求每周多次探望女儿。而小丽以孩子太小为由只允许张勇每周探望一次。小勇对此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每周探望女儿两次,周六日女儿随小勇及其家人居住。
关于探视次数和时间,法院认为孩子目前年幼,探视次数不宜过多。为了孩子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利于其身心健康,故对小勇要求每周探望女儿两次,周六日随其家人居住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小勇于每周六早上9点,从小丽住处将孩子接走,并于当天18时前将孩子送回小丽住处,小丽有协助义务。
法官点评:
横山桥法庭何建宏法官: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看到这样的纠纷发生,有的未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或母,频繁看望子女,影响到对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这些情况使离婚父母之间发生纠纷,既增加讼累,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探望方式。父母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内容。
探视权约定不明 易产生纠纷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与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庭长黄文娣介绍,具体说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短时间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见面。另一种是较长的时间探视,如把孩子接回家里过个周末或小住几天等。
“在夫妻离婚时,要约定孩子的探视权,而且,这种约定尽量要具体且可行。”黄文娣介绍说,在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对探视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的探视权不可行等情况大量存在,这也导致了离婚双方日后就此问题产生纠纷。
至于探视权具体如何约定?《婚姻法》第38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黄文娣认为,每个家庭环境不同,探视权约定情况也不同。但探望权的一个核心标准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一般情况下,在行使探视权时,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刚出生至3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如上述案例2中的判决,就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因素。3~10周岁的孩子,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对10~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此外,《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现实中,有的父母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有的父母带着未成年孩子去酒吧喝酒,甚至带着孩子去吸毒,这些都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中止。
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尽可能给孩子“健全的爱”
离婚时,受伤害最深的不是夫妻双方而是他们的孩子;离婚后,一方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则会使孩子受到二次伤害。在黄文娣看来,离婚夫妻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是在尽可能给单亲家庭的孩子以“健全的爱”。
据介绍,从法院受理的探视权纠纷案来看,多数是因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或者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如跟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千方百计阻扰另一方去看孩子,甚至一度想以此隔断、杜绝与孩子的联系。双方为此纠纷不断,有的还一度上演“夺子大战”的闹剧。
从办案的实际来看,不给对方探视的原因无非有几种,一种是双方互相“怄气”,因爱生恨,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总想以孩子来“惩罚”对方,如不给对方看孩子,甚至要隔断对方与孩子的联系。当然,也有部分是因为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的责任,如他(她)以打着看孩子的名义,对另一方纠缠不清,甚至去打扰对方的生活。
“作为家长,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我们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是否有利。”黄文娣说,在很多离婚家庭中,父母本身离婚行为已经第一次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如果在离婚后,双方“以孩子的名义”争来斗去,这是不是在给孩子二次伤害呢?
在黄文娣看来,离婚双方就探视权的争议具体如何不是关键,关键要让孩子不因离婚而缺失健全的爱,不因探视问题而再受伤害。
结合多年办案实践,黄文娣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执行离婚纠纷时,要多做调解工作,要丰富调解方式,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的矛盾、痛苦不应转嫁、发泄到子女身上,拒绝、阻碍对方探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应当尽量详尽且具有可执行性,尽量避免将处理探视权的“锅”甩给后面的执行环节。
另一方面,也希望全社会能够营造一种理性的氛围,避免将阻止探视作为“惩罚”与报复对方的手段,避免以所谓的会带坏孩子为借口给孩子的成长设上“藩篱”,让自私与恨意再传递给下一代。
常州晚报 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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