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撞残人,单位赔百万,为啥?
法官:以单位名义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即为职务行为,因而单位应当赔偿
胡某上班路上接到领导指示去取东西,谁料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残疾。受害人将胡某和其单位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200多万元。被告单位觉得很无辜,称是员工开的车,单位不该赔偿。那么,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近日,高新区法院下达了判决结果。
员工上班途中开车酿事故
胡某系大庆一工程管理处工程管理科副科长。2016年7月5日8时许,其驾驶私家车准备去工地上班,在途中接到了其单位一领导的指示,要他回单位取土地使用证办理其他业务。
接受指示后,胡某驾驶车辆由南向西转弯至大庆开发区翔萨岗时,不幸与由北向南直行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受害人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责任事故认定为被告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127天。住院期间,刘某支付医疗费、会诊费等费用共计30.89万元。胡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2万元,胡某垫付医疗费9.6万元。
经司法鉴定,刘某所受损伤程度一级,需两人终生保护性护理,误工期限为自受伤起至鉴定前一日止,营养期限270日,残后后续治疗包括颅骨需要行颅骨缺损修复术费用4万元,二处骨折内固定取出1.5万元或按实际花销合理支付。另查明,刘某系农村户口,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事故发生在大庆一公司上班,月工资6500元。
受伤后,刘某一直由其父亲和妹妹共同护理,二人均无固定收入。
上班途中接受指示系职务行为,单位应担责
刘某将胡某和其所在单位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诉讼中,被告工程管理处辩称其不是车辆驾驶人,也非所有人,更无共同侵权行为,刘某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并非执行工作任务,且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7.5651万元。因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胡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双方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各自责任。
再者,被告胡某是在受单位指示取土地证的途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属于正在执行职务期间,故应由其所属单位工程管理处承担民事责任。
因交强险公司给付原告12万元保险金,故应从全部损失中扣除,剩余315.5651万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由原告承担30%,由被告工程管理处承担70%,即220.8955万元。再扣除先前垫付的9.6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工程管理处应给付刘某赔偿金211.2955万元。
判决职务行为的一般原则是以单位名义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胡某接受单位指示取土地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原告才把员工和工程管理处列为共同被告。
那么,原告方的说法有何法律依据呢?承办此案的法官郭佳雪说,工伤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判决职务行为的一般原则是以单位名义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本案被告胡某是在上班途中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因此应由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工程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大庆日报记者 陈春霜
光山童年司马光卡通表情包全省首发
嵩县德亭镇:挪出穷窝迁新居照亮群众致富梦
2018海派陶瓷艺术家作品交流展在沪开幕
天台分中心拓展老干部服务管理平台
祁门“垃圾兑换超市”生意火
员工撞残人单位赔百万,为啥?看法院如何判
我市启动首届节地生态集体安葬仪式
御河生态林东岸金秋菊花展美不胜收
湖滨区四大班子领导集中下访
“外卖小哥” 请悠着点儿
市城管执法局到蓝山考核城市供水规范化工作
德庆县:在全市率先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成”
“老司机”误把油门当刹车 倒车时连撞四小车
市委组织市级实职离退休干部考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南谯河长巡河掀治水热潮
剑阁县坚持“三到位”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圆梦计划”开始报名 每人补助4000元
龙亭区多家单位积极开展“双联双创”工作深入基层宣传政策 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周铁根庄兆林等出席第五届中国·徐州文化博览会开幕式
住建委开展“兴水利 种好树 助脱贫 惠民生”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