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修改废止八件地方性法规 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禁止采砂


5月10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通讯员杨阳) 1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我市决定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8件地方性法规,5月11日起施行。
据介绍,修改和废止相关法规的决定旨在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与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杜绝地方性法规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因6件地方性法规中11处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故作出修改。
为适应新形势防洪安全管理和长江大保护的需要,《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还将原法规中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将违法填占湖泊、在湖泊水域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行为的最低处罚金额,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
《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后增加“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将“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列为毁林行为。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将禁止在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增加 “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等行为。
因《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件地方法规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文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故予以废止。《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废止后,将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离婚夫妻"夺子战争"变多 如何减少对孩子伤害?
全程为美好生活提速│广州地铁2017年社会责任报告
我市开展酒类专项整治成效显著
抚顺升级版 “12345”政府综合服务热线全面开通
省运会序幕拉开—— 第十四届省运会高校部羽毛球比赛今天开赛
武汉修改废止八件地方性法规 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禁止采砂
一位90后乡村教师的坚守
“千人自驾游苍南”启动 主推福德湾-渔寮线
鹿邑:驻村书记真心实意助脱贫财政部门真帮实扶赢民心
阳城县演礼乡探索旅游强乡大计
长春地铁1号线运营一年来日均客流11万余人次
爱护身边环境 共建美丽亳州
北辰区多举措加强市场监管服务助力建设“平安北辰”
顺德本土机器人企业顺势而起,突破核心零部件技术
丹徒区一健身房承租人跑路了 该区市管局帮助消费者追回50多万元预付卡损失
诏安太平:落实河长制 提高流域水质
火星首次发现20千米宽液态水湖
“互联网+母子健康”——我市母子健康手册APP上线
“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第三批启动 聚焦生老病死“烦心事”
嘉兴市局多角度夯实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